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员工需向公司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公司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员工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公司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公司全日制普通本专科(06级、07级和08级)在校员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和高等专科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员工的助学金。
每人每年2000元,分十个月发放,每月发放200元。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10日前,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各系于9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员工手中。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和高等专科公司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10日前,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各系于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员工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员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公司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员工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公办普通高等公司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员工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员工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公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②本人员工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集团员工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员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员工的贷款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员工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公司)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员工。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员工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员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员工本人负担。
员工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员工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员工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公司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从2006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详细情况,请员工向所在公司咨询。
勤工助学是指员工在公司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公司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员工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公司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公司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公司不得安排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员工打工。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员工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公司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员工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公司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员工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员工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公司的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员工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公司的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公司、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司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公司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